許可證

通用開發和分發許可證(CDDL)

  • 1.定義。

    • 1.1. 貢獻者 指創建或參與修改的每個個人或實體。
    • 1.2. 貢獻者版本 指原始軟體、貢獻者先前使用的修改(如有)以及該特定貢獻者所做的修改的組合。
    • 1.3. 涵蓋軟體 指 (a) 原始軟體,或 (b) 修改,或 (c) 包含原始軟體的文件與包含修改的文件的組合,在每種情況下均包括其部分內容。
    • 1.4. 可執行檔 指除原始碼以外的任何形式的涵蓋軟體。
    • 1.5. 初始開發者 指依本授權首次提供原始軟體的個人或實體。
    • 1.6. 較大作品 指將涵蓋軟體或其部分內容與不受本授權條款約束的程式碼結合的作品。
    • 1.7.許可證 指本文檔。
    • 1.8. 可授權 指有權在最大程度上授予本文檔所述的任何及所有權利,無論是在首次授予時還是隨後獲得。
    • 1.9. 修改 指以下任何內容的原始程式碼和可執行形式:
      • A. 對包含原始軟體或先前修改內容的檔案進行新增、刪除或修改而產生的任何檔案;
      • B. 包含原始軟體或先前修改內容任何部分的任何新檔案;或
      • C. 根據本授權條款貢獻或以其他方式提供的任何新文件。
    • 1.10. 原始軟體 指最初根據本許可證發布的電腦軟體程式碼的原始程式碼和可執行形式。
    • 1.11.專利權利要求是指任何現在擁有或此後獲得的專利權利要求,包括但不限於授權人可授權的任何專利中的方法、流程和設備權利要求。
    • 1.12. 原始碼是指 (a) 可進行修改的電腦軟體程式碼的通用形式,以及 (b) 包含在此類程式碼中或與此類程式碼一起提供的相關文件。
    • 1.13. 您(或您的)是指根據本授權行使權利並遵守其所有條款的個人或法人實體。對於法人實體,「您」包括任何控制您、受您控製或與您共同控制的實體。就本定義而言,「控制」是指 (a) 直接或間接地導致該實體進行指導或管理的權力,無論是透過合約或其他方式,或 (b) 擁有該實體超過百分之五十 (50%) 的已發行股份或受益所有權。
  • 2. 許可授予。

    • 2.1.初始開發者授權。 在您遵守下文第 3.1 條的前提下,並受第三方知識產權索賠的約束,初始開發者特此授予您一項全球範圍內的、免版稅的、非獨佔的許可:
      • (a) 根據初始開發者可授權的智慧財產權(專利或商標除外),使用、複製、修改、展示、執行、再授權和分發原始軟體(或其部分),無論是否進行修改,和/或作為更大作品的一部分;以及
      • (b) 根據因製作、使用或銷售原始軟體而侵犯的專利索賠,製作、委託製作、使用、實踐、銷售、提供銷售和/或以其他方式處置原始軟體(或其部分)。
      • (c) 第 2.1(a) 條和 (b) 條授予的許可自初始開發者根據本許可條款首次分發或以其他方式向第三方提供原始軟體之日起生效。
      • (d) 儘管有上述第 2.1(b) 條的規定,但對於以下情況,不授予任何專利許可:(1) 您從原始軟體中刪除的程式碼,或 (2) 由於以下原因造成的侵權:(i) 原始軟體的修改,或 (ii) 原始軟體與其他軟體或裝置的組合。
    • 2.2. 貢獻者授權。 在您遵守下文第 3.1 條的前提下,並受第三方知識產權索賠的約束,每位貢獻者特此授予您一項全球範圍內的、免版稅的、非獨佔的許可:
      • (a) 根據知識產權(專利或商標除外),貢獻者可獲得許可使用、複製、修改、展示、執行、再授權和分發該貢獻者創建的修改作品(或其部分),可以未經修改的形式,與其他修改作品一起,作為涵蓋軟體和/或作為更大作品的一部分;以及
      • (b) 因製作、使用或銷售該貢獻者單獨或與其貢獻者版本(或該組合的部分)結合所做的修改而侵犯專利權利要求,製造、使用、銷售、提供銷售、已製造和/或以其他方式處置(1) 該貢獻者所做的修改(或其部分);以及 (2) 該貢獻者所做的修改與其貢獻者版本(或該組合的部分)的組合。
      • (c) 第 2.2(a) 和 2.2(b) 條授予的許可自貢獻者首次分發或以其他方式向第三方提供修改之日起生效。
      • (d) 儘管有上述第 2.2(b) 條的規定,以下情況不授予專利許可:(1) 貢獻者已從貢獻者版本中刪除的任何代碼;(2) 因以下原因造成的侵權:(i) 第三方對貢獻者版本的修改,或 (ii) 該貢獻者所做的修改與其他軟體(作為貢獻者版本的一部分除外)或其他設備的一部分。在沒有該貢獻者所做的修改的情況下,根據涵蓋軟體侵犯的專利權利要求。
  • 3. 分發義務。

    • 3.1. 原始碼的可用性。 您以可執行形式分發或以其他方式提供的任何涵蓋軟體也必須以原始程式碼形式提供,且該原始程式碼形式必須僅根據本授權的條款分發。您必須在您散佈或以其他方式提供的涵蓋軟體的每份原始碼形式的副本中附上本授權的副本。您必須告知任何此類可執行形式的涵蓋軟體的接收者,他們如何以合理的方式在通常用於軟體交換的媒介上或透過通常用於軟體交換的媒介取得原始碼形式的涵蓋軟體。
    • 3.2. 修改。 您創作的或您所貢獻的修改受本授權條款的約束。您聲明您相信您的修改是您的原創作品,和/或您擁有足夠的權利授予本授權所賦予的權利。
    • 3.3.必需聲明。 您必須在您的每項修改中包含一條聲明,表明您是該修改的貢獻者。您不得刪除或變更涵蓋軟體中包含的任何版權、專利或商標聲明,或任何授權聲明或任何歸屬貢獻者或初始開發者的描述性文字。
    • 3.4. 附加條款的應用。 您不得在任何涵蓋軟體的原始程式碼形式中提供或施加任何條款,以變更或限製本授權的適用版本或接收者在本協議項下的權利。您可以選擇向一個或多個涵蓋軟體的接收者提供並收取費用,以提供擔保、支援、賠償或責任義務。但是,您只能代表您自己這樣做,而不能代表初始開發者或任何貢獻者這樣做。您必須絕對清楚地表明,任何此類保證、支持、賠償或責任義務均由您獨自提供,並且您特此同意賠償初始開發者和每個貢獻者因您提供的保證、支持、賠償或責任條款而產生的任何責任。
    • 3.5. 可執行版本的分發。 您可以根據本許可證的條款或您選擇的許可證的條款分發涵蓋軟體的可執行形式,該許可證可能包含與本許可證不同的條款,前提是您遵守本許可證的條款,並且可執行形式的許可證不會試圖限製或改變接收者在源代碼形式中的權利,使其不同於本許可證中規定的權利。如果您根據不同的授權以可執行形式分發涵蓋軟體,您必須絕對清楚地表明,任何與本授權不同的條款均由您獨自提供,而不是由初始開發者或貢獻者提供。您特此同意,對於您提供的任何此類條款而導致初始開發者和每位貢獻者承擔的任何責任,您應向初始開發者和每位貢獻者進行賠償。
    • 3.6. 更大的作品。 您可以將涵蓋軟體與不受本授權條款約束的其他程式碼結合,從而創建更大的作品,並將該更大的作品作為單一產品分發。在這種情況下,您必須確保涵蓋軟體符合本許可證的要求。
  • 4. 許可證的版本。

    • 4.1. 新版本。 Sun Microsystems, Inc. 是初始許可證管理者,可能會不時發布本許可證的修訂版和/或新版本。每個版本都將獲得一個唯一的版本號。除第 4.3 條規定外,除許可證管理者外,任何其他人均無權修改本許可證。
    • 4.2.新版的影響。 您隨時可以繼續使用、散佈或以其他方式提供適用軟體,但前提是您最初收到適用軟體時所依據的授權版本。如果初始開發者在原始軟體中包含了禁止為阻止其根據本授權的任何後續版本分發或以其他方式提供,您必須根據您最初收到涵蓋軟體時所依據的授權版本的條款分發和提供涵蓋軟體。否則,您也可以選擇根據許可證管理員發布的任何後續版本的條款使用、分發或以其他方式提供涵蓋軟體。
    • 4.3. 修改版本。 如果您是初始開發者,並且想要為您的原始軟體建立新的許可證,您可以建立並使用本許可證的修改版本,前提是您:(a) 重新命名許可證並刪除任何對許可證管理員名稱的引用(但需註明該許可證與本許可證不同);以及 (b) 以其他方式明確說明該許可證包含與本許可證不同的條款。
  • 5. 免責聲明。 本許可下的涵蓋軟體是「原樣」提供,不附帶任何形式的明示或暗示的保證,包括但不限於涵蓋軟體無缺陷、適銷、適用於特定用途或不侵權的保證。涵蓋軟體的品質和效能的全部風險由您承擔。如果任何涵蓋軟體在任何方面被證明有缺陷,您(而非初始開發者或任何其他貢獻者)將承擔任何必要的服務、維修或更正的費用。本免責聲明構成本許可證的重要組成部分。除本免責聲明外,任何涵蓋軟體的使用均不被授權。

  • 6. 終止。

    • 6.1. 如果您未能遵守本許可證中的條款,且未能在知曉違約行為後 30 天內糾正該違約行為,則本許可證及其授予的權利將自動終止。根據其性質,在本許可證終止後必須繼續有效的條款將繼續有效。
    • 6.2. 如果您向初始開發者或貢獻者(您提出此類索賠的初始開發者或貢獻者稱為參與者)提出專利侵權索賠(不包括確認判決訴訟),聲稱參與者軟體(如果參與者是貢獻者,則指貢獻者版本,如果參與者是初始開發者,則指原始軟體)直接或間接侵犯了任何專利,則該參與者、初始開發者(如果條直接或間接授予您的任何及所有權利,應在收到參與者 60 天通知後,在該 60 天通知期屆滿時自動終止,除非您在該 60 天期限內單方面或根據與參與者達成的書面協議撤回您對該參與者軟體的索賠。
    • 6.3. 如果根據上述第 6.1 條或第 6.2 條終止,則您或任何分銷商在終止前根據本協議有效授予的所有最終用戶許可(不包括任何分銷商授予您的許可)在終止後仍然有效。
  • 7. 責任限制。 在任何情況下,無論根據何種法律理論,無論是侵權行為(包括疏忽)、合約或其他方式,您、初始開發者、任何其他貢獻者、涵蓋軟體的任何經銷商或任何此類方的任何供應商均不對任何人承擔任何間接、特殊、偶然或後果性損害的責任,包括但不限於利潤損失、商譽損失、停工、電腦故障此責任限制不適用於因該方的疏忽而導致的死亡或人身傷害的責任,除非適用法律禁止此類限制。某些司法管轄區不允許排除或限制偶發或間接損害,因此此排除和限制可能不適用於您。

  • 8. 美國政府最終使用者。 涵蓋軟體為商業物品,該術語的定義見 48 C.F.R. 2.101(1995 年 10 月),包括商業電腦軟體(該術語的定義見 48 C.F.R. 252.227-7014(a)(1))和商業電腦軟體文檔,這些術語在 4195 月 195 月 25 月使用。根據 48 C.F.R. 12.212 和 48 C.F.R. 227.7202-1 至 227.7202-4(1995 年 6 月),所有美國政府最終用戶均僅獲得涵蓋軟體,且僅享有本文所述的權利。本美國政府權利條款取代並取代任何其他 FAR、DFAR 或其他涉及本許可證項下電腦軟體政府權利的條款或規定。

  • 9. 其他。 本許可證代表有關其標的的完整協議。如果本許可證的任何條款被認定為不可執行,則該條款應僅在使其可執行所需的範圍內進行修改。本許可證應受原軟體中包含的聲明中指定的司法管轄區的法律管轄(除非適用法律另有規定,如有),但不包括此類司法管轄區的法律衝突條款。任何與本許可證相關的訴訟應受原軟體中包含的聲明中指定的司法管轄區和地點的法院的管轄,敗訴方應承擔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訴訟費和合理的律師費及開支。明確排除《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約公約》的適用。任何規定合約語言應以不利於起草人的方式解釋的法律或法規均不適用於本許可證。您同意,當您使用、散佈或以其他方式提供任何適用軟體時,您獨自負責遵守美國出口管理法規(以及任何其他國家的出口管制法律法規)。

  • 10. 索賠責任。 在初始開發者和貢獻者之間,各方均應對因其行使本許可下的權利而直接或間接產生的索賠和損害負責,並且您同意與初始開發者和貢獻者合作,在公平的基礎上分配此類責任。本文中的任何內容均不旨在或不應被視為構成任何責任的承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