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证

通用开发和分发许可证(CDDL)

  • 1. 定义。

    • 1.1. 贡献者 指创建或参与修改的每个个人或实体。
    • 1.2. 贡献者版本 指原始软件、贡献者先前使用的修改(如有)以及该特定贡献者所做的修改的组合。
    • 1.3. 涵盖软件 指 (a) 原始软件,或 (b) 修改,或 (c) 包含原始软件的文件与包含修改的文件的组合,在每种情况下均包括其部分内容。
    • 1.4. 可执行文件 指除源代码以外的任何形式的涵盖软件。
    • 1.5. 初始开发者 指根据本许可证首次提供原始软件的个人或实体。
    • 1.6. 较大作品 指将涵盖软件或其部分内容与不受本许可证条款约束的代码相结合的作品。
    • 1.7.许可证 指本文档。
    • 1.8. 可许可 指有权在最大程度上授予本文档所述的任何及所有权利,无论是在首次授予时还是随后获得。
    • 1.9. 修改 指以下任何内容的源代码和可执行形式:
      • A. 对包含原始软件或先前修改内容的文件进行添加、删除或修改而产生的任何文件;
      • B. 包含原始软件或先前修改内容任何部分的任何新文件;或
      • C. 根据本许可证条款贡献或以其他方式提供的任何新文件。
    • 1.10. 原始软件 指最初根据本许可证发布的计算机软件代码的源代码和可执行形式。
    • 1.11.专利权利要求 是指任何现在拥有或此后获得的专利权利要求,包括但不限于授权人可授权的任何专利中的方法、流程和设备权利要求。
    • 1.12. 源代码 是指 (a) 可进行修改的计算机软件代码的通用形式,以及 (b) 包含在此类代码中或与此类代码一起提供的相关文档。
    • 1.13. 您(或您的) 是指根据本许可证行使权利并遵守其所有条款的个人或法人实体。对于法人实体,“您”包括任何控制您、受您控制或与您共同受控制的实体。就本定义而言,“控制”是指 (a) 直接或间接地导致该实体进行指导或管理的权力,无论是通过合同还是其他方式,或 (b) 拥有该实体超过百分之五十 (50%) 的已发行股份或受益所有权。
  • 2. 许可授予。

    • 2.1.初始开发者授权。 在您遵守下文第 3.1 条的前提下,并受第三方知识产权索赔的约束,初始开发者特此授予您一项全球范围内的、免版税的、非独占的许可:
      • (a) 根据初始开发者可授权的知识产权(专利或商标除外),使用、复制、修改、展示、执行、再授权和分发原始软件(或其部分),无论是否进行修改,和/或作为更大作品的一部分;以及
      • (b) 根据因制作、使用或销售原始软件而侵犯的专利索赔,制作、委托制作、使用、实践、销售、提供销售和/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原始软件(或其部分)。
      • (c) 第 2.1(a) 条和 (b) 条授予的许可自初始开发者根据本许可条款首次分发或以其他方式向第三方提供原始软件之日起生效。
      • (d) 尽管有上述第 2.1(b) 条的规定,但对于以下情况,不授予任何专利许可:(1) 您从原始软件中删除的代码,或 (2) 由于以下原因造成的侵权:(i) 原始软件的修改,或 (ii) 原始软件与其他软件或设备的组合。
    • 2.2. 贡献者授权。 在您遵守下文第 3.1 条的前提下,并受第三方知识产权索赔的约束,每位贡献者特此授予您一项全球范围内的、免版税的、非独占的许可:
      • (a) 根据知识产权(专利或商标除外),贡献者可获得许可使用、复制、修改、展示、执行、再授权和分发该贡献者创建的修改作品(或其部分),可以未经修改的形式,与其他修改作品一起,作为涵盖软件和/或作为更大作品的一部分;以及
      • (b) 因制作、使用或销售该贡献者单独或与其贡献者版本(或该组合的部分)结合所做的修改而侵犯专利权利要求,制造、使用、销售、提供销售、已制造和/或以其他方式处置(1) 该贡献者所做的修改(或其部分);以及 (2) 该贡献者所做的修改与其贡献者版本(或该组合的部分)的组合。
      • (c) 第 2.2(a) 和 2.2(b) 条授予的许可自贡献者首次分发或以其他方式向第三方提供修改之日起生效。
      • (d) 尽管有上述第 2.2(b) 条的规定,以下情况不授予专利许可:(1) 贡献者已从贡献者版本中删除的任何代码;(2) 因以下原因造成的侵权:(i) 第三方对贡献者版本的修改,或 (ii) 该贡献者所做的修改与其他软件(作为贡献者版本的一部分除外)或其他设备的组合;或 (3) 在没有该贡献者所做的修改的情况下,根据涵盖软件侵犯的专利权利要求。
  • 3. 分发义务。

    • 3.1. 源代码的可用性。您以可执行形式分发或以其他方式提供的任何涵盖软件也必须以源代码形式提供,且该源代码形式必须仅根据本许可证的条款分发。您必须在您分发或以其他方式提供的涵盖软件的每一份源代码形式的副本中附上本许可证的副本。您必须告知任何此类可执行形式的涵盖软件的接收者,他们如何以合理的方式在通常用于软件交换的媒介上或通过通常用于软件交换的媒介获取源代码形式的涵盖软件。
    • 3.2. 修改。您创作的或您贡献的修改受本许可证条款的约束。您声明您相信您的修改是您的原创作品,和/或您拥有足够的权利授予本许可证所赋予的权利。
    • 3.3.必需声明。 您必须在您的每项修改中包含一条声明,表明您是该修改的贡献者。您不得删除或更改涵盖软件中包含的任何版权、专利或商标声明,或任何许可声明或任何归属贡献者或初始开发者的描述性文字。
    • 3.4. 附加条款的应用。 您不得在任何涵盖软件的源代码形式中提供或施加任何条款,以改变或限制本许可证的适用版本或接收者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您可以选择向一个或多个涵盖软件的接收者提供并收取费用,以提供担保、支持、赔偿或责任义务。但是,您只能代表您自己这样做,而不能代表初始开发者或任何贡献者这样做。您必须绝对清楚地表明,任何此类保证、支持、赔偿或责任义务均由您独自提供,并且您特此同意赔偿初始开发者和每个贡献者因您提供的保证、支持、赔偿或责任条款而产生的任何责任。
    • 3.5. 可执行版本的分发。 您可以根据本许可证的条款或您选择的许可证的条款分发涵盖软件的可执行形式,该许可证可能包含与本许可证不同的条款,前提是您遵守本许可证的条款,并且可执行形式的许可证不会试图限制或改变接收者在源代码形式中的权利,使其不同于本许可证中规定的权利。如果您根据不同的许可证以可执行形式分发涵盖软件,您必须绝对清楚地表明,任何与本许可证不同的条款均由您独自提供,而不是由初始开发者或贡献者提供。您特此同意,对于因您提供的任何此类条款而导致初始开发者和每位贡献者承担的任何责任,您均应向初始开发者和每位贡献者进行赔偿。
    • 3.6. 更大的作品。您可以将涵盖软件与不受本许可证条款约束的其他代码相结合,从而创建更大的作品,并将该更大的作品作为单一产品分发。在这种情况下,您必须确保涵盖软件满足本许可证的要求。
  • 4. 许可证的版本。

    • 4.1. 新版本。 Sun Microsystems, Inc. 是初始许可证管理者,可能会不时发布本许可证的修订版和/或新版本。每个版本都将获得一个唯一的版本号。除第 4.3 条规定外,除许可证管理者外,任何其他人均无权修改本许可证。
    • 4.2.新版本的影响。 您始终可以继续使用、分发或以其他方式提供适用软件,但前提是您最初收到适用软件时所依据的许可证版本。如果初始开发者在原始软件中包含了禁止为阻止其根据本许可证的任何后续版本分发或以其他方式提供,您必须根据您最初收到涵盖软件时所依据的许可证版本的条款分发和提供涵盖软件。否则,您也可以选择根据许可证管理员发布的任何后续版本的条款使用、分发或以其他方式提供涵盖软件。
    • 4.3. 修改版本。如果您是初始开发者,并且想要为您的原始软件创建新的许可证,您可以创建并使用本许可证的修改版本,前提是您:(a) 重命名许可证并删除任何对许可证管理员名称的引用(但需注明该许可证与本许可证不同);以及 (b) 以其他方式明确说明该许可证包含与本许可证不同的条款。
  • 5. 免责声明。 本许可下的涵盖软件按“原样”提供,不附带任何形式的明示或暗示的保证,包括但不限于涵盖软件无缺陷、适销、适用于特定用途或不侵权的保证。涵盖软件的质量和性能的全部风险由您承担。如果任何涵盖软件在任何方面被证明存在缺陷,您(而非初始开发者或任何其他贡献者)将承担任何必要的服务、维修或更正的费用。本免责声明构成本许可证的重要组成部分。除本免责声明外,任何涵盖软件的使用均不被授权。

  • 6. 终止。

    • 6.1. 如果您未能遵守本许可证中的条款,且未能在知晓违约行为后 30 天内纠正该违约行为,则本许可证及其授予的权利将自动终止。根据其性质,在本许可证终止后必须继续有效的条款将继续有效。
    • 6.2. 如果您向初始开发者或贡献者(您提出此类索赔的初始开发者或贡献者称为参与者)提出专利侵权索赔(不包括确认判决诉讼),声称参与者软件(如果参与者是贡献者,则指贡献者版本,如果参与者是初始开发者,则指原始软件)直接或间接侵犯了任何专利,则该参与者、初始开发者(如果初始开发者不是参与者)和所有贡献者根据本许可第 2.1 和/或 2.2 条直接或间接授予您的任何及所有权利,应在收到参与者 60 天通知后,在该 60 天通知期届满时自动终止,除非您在该 60 天期限内单方面或根据与参与者达成的书面协议撤回您对该参与者软件的索赔。
    • 6.3. 如果根据上述第 6.1 条或第 6.2 条终止,则您或任何分销商在终止前根据本协议有效授予的所有最终用户许可(不包括任何分销商授予您的许可)在终止后仍然有效。
  • 7. 责任限制。 在任何情况下,无论根据何种法律理论,无论是侵权行为(包括疏忽)、合同还是其他方式,您、初始开发者、任何其他贡献者、涵盖软件的任何分销商或任何此类方的任何供应商均不对任何人承担任何间接、特殊、偶然或后果性损害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利润损失、商誉损失、停工、计算机故障或失灵,或任何及所有其他商业损害或损失,即使该方应已被告知发生此类损害的可能性。此责任限制不适用于因该方的疏忽而导致的死亡或人身伤害的责任,除非适用法律禁止此类限制。某些司法管辖区不允许排除或限制偶发或间接损害,因此此排除和限制可能不适用于您。

  • 8. 美国政府最终用户。 涵盖软件为商业物品,该术语的定义见 48 C.F.R. 2.101(1995 年 10 月),包括商业计算机软件(该术语的定义见 48 C.F.R. 252.227-7014(a)(1))和商业计算机软件文档,这些术语在 48 C.F.R. 12.212(1995 年 9 月)中有使用。根据 48 C.F.R. 12.212 和 48 C.F.R. 227.7202-1 至 227.7202-4(1995 年 6 月),所有美国政府最终用户均仅获得涵盖软件,且仅享有本文所述的权利。本美国政府权利条款取代并取代任何其他 FAR、DFAR 或其他涉及本许可证项下计算机软件政府权利的条款或规定。

  • 9. 其他。 本许可证代表有关其标的的完整协议。如果本许可证的任何条款被认定为不可执行,则该条款应仅在使其可执行所需的范围内进行修改。本许可证应受原软件中包含的声明中指定的司法管辖区的法律管辖(除非适用法律另有规定,如有),但不包括此类司法管辖区的法律冲突条款。任何与本许可证相关的诉讼均应受原软件中包含的声明中指定的司法管辖区和地点的法院的管辖,败诉方应承担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和合理的律师费及开支。明确排除《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适用。任何规定合同语言应按不利于起草人的方式解释的法律或法规均不适用于本许可证。您同意,当您使用、分发或以其他方式提供任何适用软件时,您独自负责遵守美国出口管理法规(以及任何其他国家的出口管制法律法规)。

  • 10. 索赔责任。 在初始开发者和贡献者之间,各方均应对因其行使本许可下的权利而直接或间接产生的索赔和损害负责,并且您同意与初始开发者和贡献者合作,在公平的基础上分配此类责任。本文中的任何内容均不旨在或不应被视为构成任何责任的承认。